证券代码:000021 证券简称:深科技 公告编码:2023-050
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【资料图】
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
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
本公司及与会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
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特别提示
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
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召开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调整 2022 年首次授予
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》
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 已履行的审批程序
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<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的独立意见。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《中国证券报》
、《证
券时报》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。
票期权激励计划(以下简称“本激励计划”)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
了公示,截至公示期满,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
的异议。
公司转发的国资委《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
的批复》
(国资考分[2023]128 号),国资委原则同意深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
划。
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<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。公司监事会针对已经公示的本次激励对象
的姓名和职务,出具了《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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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2023-050
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》。
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在《中
国证券报》
、《证券时报》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。
审议通过了《关于<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
(草案修订稿)>及其摘要的议案》等相关议案,并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披露了
《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
查报告》。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在《中国证券报》、
《证券时
报》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。
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
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》和《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
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》。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,
监事会出具了《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》
。国
浩(深圳)律师事务所出具了《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
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》。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
公告。
二、 调整事项说明
鉴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,有 5 名激励
对象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,涉及的拟授予权益包括 26 万份股票期权。公
司董事会对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。
调整后,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401 人调整为 396 人;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
益总数由 4,681.76 万份调整为 4,655.76 万份,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
除上述调整之外,本次授予的其他内容与 2023 年 5 月 30 日经公司 2023
年度(第二次)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
《<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
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(草案修订稿)>及其摘要的议案》相关内容一致。上述调
整事宜经公司 2023 年度(第二次)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,无需提交股
东大会审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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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
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及《激
励计划》的有关规定。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
响。
四、 独立董事意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
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
规范性文件及《激励计划》的相关规定,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度(第二
次)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,相关审议、调整程序合法、合规,不
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综上,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
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。
五、 监事会意见
经审议,监事会认为:根据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
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、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
围内事项,调整程序合法、合规。本次调整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
等法律法规和《激励计划》的相关规定,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,
未超出公示的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
对象名单》范围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同意公司调整 2022
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。
六、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
国浩律师(深圳)事务所认为,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,公司本次激励计
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,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
日和授予对象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
《激励计划(草案修订稿)》的
相关规定;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,公司实施的首次授予符合《管理办法》
《激励计划(草案修订稿)》的相关规定;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
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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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董 事 会
二○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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