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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30日消息,天津证监局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,称公司截至目前,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、2022年半年度报告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五十一条第一款、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。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未对2020年年度报告、2021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。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,违反了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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